十三项禁止性规定
应尽义务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相关规定
信息相关披露规定
校园网贷、现金贷相关监管要求
序号 | 合规项 | 状态 |
---|---|---|
1 | 贷机构以自身名义从自有平台融资 | 合规 |
2 | 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网贷机构融资、实际由网贷机构自身使用 | 合规 |
3 |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网贷机构融资 | 合规 |
4 | 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以及其他关联方,在网贷机构融资、但未充分披露与网贷机构的关联关系 | 合规 |
5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6 | 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 | 合规 |
7 | 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合规 |
8 | 网贷机构挪用客户资金 | 合规 |
9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10 | 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 | 合规 |
11 | 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 合规 |
12 | 具有相应资质的网贷机构关联方向客户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或承诺保本保息,但未充分披露关联关系(指具有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可向网贷机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但业务开展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监管要求,并且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与其关联关系) | 合规 |
13 | 其他关联方向网贷机构客户提供担保、保险服务,但未充分披露与网贷机构的关联关系。请列出关联方名称 | 合规 |
14 | 网贷机构自身向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反担保 | 合规 |
15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序号 | 合规项 | 状态 |
---|---|---|
16 | 网贷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 合规 |
17 | 网贷机构直接发放贷款 | 合规 |
18 | 网贷机构通过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 | 合规 |
19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20 | 网贷机构开展借款人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不匹配的借贷撮合或出借人债权转让业务 | 合规 |
21 | 网贷机构向出借人明示或隐性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 | 合规 |
22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23 | 网贷机构自行发售理财产品 | 合规 |
24 | 合同协议或广告宣传中含有“理财”、“预期收益率”等具有理财产品特征的信息 | 合规 |
25 | 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 合规 |
26 | 为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传等 | 合规 |
27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28 |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债权转让 | 合规 |
29 | 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业务 | 合规 |
30 | 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违规开展业务合作(请列明合作的地方金融交易所及合作模式) | 合规 |
31 | 为各类机构(如小贷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及个人提供债权转让业务,但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如设置债权转让专区、核查出借人债权转让用途、限制出借人持有债权一定期限等),且事先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经出借人确认的除外 | 合规 |
32 | 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先行放款给借款人,再通过网贷机构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 | 合规 |
33 | 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 | 合规 |
34 | 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进行借款的业务 | 合规 |
35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序号 | 合规项 | 状态 |
---|---|---|
36 | 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业务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 合规 |
37 |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 合规 |
38 |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 合规 |
39 | 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的其他行为 | 合规 |
40 |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 合规 |
41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42 |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合规 |
43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44 | 发售股权众筹产品 | 合规 |
45 | 网贷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 合规 |
46 | 从事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合规 |
47 | 未制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融资方发布信息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 | 合规 |
48 | 未实际执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融资方发布信息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 | 合规 |
49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50 | 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 | 合规 |
51 | 未实际执行防范范欺诈制度、措施 | 合规 |
52 | 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未能依法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 合规 |
53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序号 | 合规项 | 状态 |
---|---|---|
54 | 未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制度、措施 | 合规 |
55 | 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 合规 |
56 | 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 合规 |
57 | 未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依法保存 | 合规 |
58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59 | 未要求或未严格执行出借人、借款人实名注册要求 | 合规 |
60 | 同一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合规 |
61 | 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从事除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等必要经营环节以外的业务 | 合规 |
62 | 未明确设置融资项目募集期,或募集期超过20天 | 合规 |
63 | 未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机构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或者未申请并通过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 | 进行中,备案前完成合规 |
64 | 未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 | 技术对接中,备案前完成合规 |
65 | 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 | 合规 |
66 | 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或留存期限少于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 合规 |
67 | 未能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信息安全评估,或未接受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 合规 |
68 | 未能在成立两年之内建立或使用与自身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 合规 |
69 | 其他无法自行判定的情形(请详细说明) | 合规 |
70 | 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交易信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已签署协议,技术对接中,备案前完成合规 |
71 | 未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 | 合规 |
72 | 未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 | 合规 |
73 | 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期限少于5年 | 合规 |
序号 | 合规项 | 状态 |
---|---|---|
74 | 未经出借人授权,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 合规 |
75 | 出借人授权不明确 | 合规 |
76 | 未制定并实施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措施 | 合规 |
77 | 未对提供交易服务的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 | 合规 |
78 | 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 | 合规 |
79 | 未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 合规 |
80 | 未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 合规 |
81 | 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 合规 |
82 | 未在中国境内进行对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 | 合规 |
83 | 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 合规 |
84 | 未实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 | 合规 |
85 | 未与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 合规 |
86 | 虽已实施资金存管、但不符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具体要求 | 合规 |
87 | 未在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 合规 |
88 | 官方网站、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等各渠道间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 | 合规 |
89 | 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 合规 |
90 | 信息披露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 合规 |
91 | 未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 合规 |
序号 | 合规项 | 状态 |
---|---|---|
92 | 2017年6月之后,仍开展借款人为在校学生的借贷撮合业务 | 合规 |
93 | 2017年12月之后,仍开展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撮合业务(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上限) | 合规 |
94 | 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种费用)未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并告知借款人 | 合规 |
95 | 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 | 合规 |
96 | 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其他费用等(不得超过年利率24%) | 合规 |
97 | 未对单笔借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明确设定金额上限 | 合规 |
98 | 为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 合规 |
99 | 涉及房地产配资,包括开展首付贷、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业务 | 合规 |
100 | 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 合规 |
101 | 无特殊情况借款展期次数超过2次 | 合规 |
102 | 未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 | 合规 |
103 | 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 合规 |
104 | 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 合规 |
105 | 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 合规 |
106 | 隐匿不良资产 | 合规 |
累计注册人数
累计出借人赚取(万元)
累计出借人人数
累计成交笔数
数据截止至2018年04月21日,来源于新常态金服内部统计
678
累计出借数量(人)
指出借人通过新常态金服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例如:张三出借3次,累计出借人数量为1)
26
累计借款人数量(人)
指借款人通过新常态金服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例如:张三借款3次,累计借款人数量为1)
79
上个月出借人数量(人)
指截至上个月最后一天24:00时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10
上个月借款人数量(人)
指截至上个月最后一天24:00时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19,287.10
累计交易金额(万元)
指自新常态金服成立起,经新常态金服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
6,845
累计交易笔数(笔)
指自新常态金服成立起,经新常态金服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
7548624.69
待还余额(元)
指截至统计时点,通过新常态金服已经上线运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完成的借款总余额。
86
待还笔数(笔)
指截至统计时点,通过新常态金服已经上线运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完成的借款总笔数。
逾期金额(元)
0.00
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合。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逾期90天以上金额(元)
0.00
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额。
补偿金额(元)
87,610.66
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新常态金服)代为偿还的金额。
逾期笔数(个)
0
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的笔数。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逾期90天以上笔数(个)
0
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笔数。
代偿笔数(个)
0
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新常态金服)代为偿还的笔数。
公司全称及简称 | 深圳市新常态金服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新常态金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49645418K |
注册资本(元) | 50,000,000.00 |
实缴注册资本(元) | 50,000,000.00 |
注册地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中区M-10栋4楼A05 |
经营地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中区M-10栋4楼A05 |
成立时间 | 2015年7月23日 |
经营期限 | 2015年7月23日 - 永续经营 |
经营状态 | 开业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龙 |
股东信息 | 自然人股东 李小龙 出资额4000万,占股比例80% 自然人股东 龙顺华 出资额1000万,占股比例20% |
组织架构 | 公司内部设有:产品管理部,技术部,运营部,人力行政部,财务部,风控部 |
经营范围 |
网络信息科技技术的研发;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规划;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家用电器、家居用品的销售、上门安装;母婴用品销售;音响、健身、按摩器械的销售与。(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员工总数:正式员工25人
年龄分布:25岁及以下:4人;26-30岁:16人;31-35岁:2人;35岁以上:3人
学历分布:博士:0人;硕士:0人;本科:9人;大专:16人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 无 |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 无 |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 无 |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 无 |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 无 |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无 |
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 无 |
地方金融部门备案登记信息 | 已提交备案资料 |
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 进行中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进行中 |
资金存管银行 | 接入中 |
平台名称 | 新常态金服 |
网站地址 | www.xctjf360.com |
上线时间 | 2015-7-23 |
ICP备案号 | 粤ICP备17073612号-1 |
网站:xctjf360.com.com
WAP:xctjf360.com/Appservice
微信公众号:新常态金服/XCTJF360
微博:新常态金服 weibo.com/u/6320490639
新浪博客:blog.sina.com.cn/u/6320490639
注册协议:xctjf360.com 平台注册服务协议
平台上线运营时间:2015-7-2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和出借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及禁止行为告知书,全面认识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特性,认真考虑本服务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接受服务和出借的决策。
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意见:1、借款人资信状况正常。2、借款人资信状况出现一些潜在风险, 但不影响正常还款,建议予以关注。 3、借款人资信状况或经营物价值发生明显下降,建议检查资产库存价值与授信期相比是否有较大变化。
我们将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属于以下五种类型中的一种: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积极型、激进型。为了给您提供更好的资产选择, 请您认真作答,感谢您的配合。
第一条为规范新常态金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机构)借贷信息服务,保证企业投融资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新常态金服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投融资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基础资料提供确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人绑定银行卡(复印件)4、征信报告5、借款申请书 6、借款合同(平台自动生成)7、资产库存表8、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9、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0、车辆钥匙(照片)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然人单笔大额现金存取、转账明细表》、《可疑交易明细数据表》显示存在交易异常,经调查和了解该客户发现等可疑现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XXXXX有限公司因XXXXX需要流动资金,现向新常态金服(www.xctjf360.com)申请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借贷信息服务,经我深圳市新常态金服科技有限公司风控部XXX、评估师XXX一行到该公司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为了更好地做好借款欺诈案件管理工作,促进我平台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平台出借双方利益不受损害,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对反欺诈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制度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防范P2P网贷资金挪用风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常态金服法人签章
尊敬的投资方:
您在做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和出借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及禁止行为告知书,全面认识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特性,认真考虑本服务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接受服务和出借的决策。同时,您须确认投出借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得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企业贷”服务是深圳市新常态金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常态金服”)于新常态金服平台上向投资方(以下简称“出借方”)和融资方(以下简称“借款方”)推出的企业投融资服务。借贷双方通过“企业贷”服务可以达成借款交易并完成资金的借入和借出。
1.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提供增信服务,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如借款方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或主观故意而出现无法或未能正常还款的情况,出借方需自行承担借贷风险,接受本息损失。
2.延期风险
在借款到期日,借款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足额还款,导致出借方的出借本金和利息无法按时回收。当借款方未按期足额还款时,新常态金服将根据出借方的授权采用适当的方式代表出借方对借款方进行追索(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和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在此过程中,出借方均有可能延期收到出借本金和利息。
3.交易失败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促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1)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将有可能给出借方造成一定损失。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事故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2)由于出借方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黑客攻击等原因可能会造成出借方损失;
(3)网上交易热键操作完毕未及时退出,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或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等致使他人进行恶意操作均将可能造成出借方损失。
5.经营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会存在因法律法规根据社会需求调整而无法保证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的现象。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无法继续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发生重大业务调整,或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会对出借方产生不利影响。
6.其他风险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或政策等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出现,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还款资金损失,甚至影响该借款的成立、运行、偿付等的正常进行;
(2)因宏观经济形势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出借方有可能遭受损失。 以上并不能揭示从事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出借方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通过新常态金服公布的信息及其他相关公告了解拟操作交易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债权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禁止洗钱、信用卡套现、虚假交易等行为。新常态金服对有上述可疑行为的出借方发起的出借行为将终止服务并终止该账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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